(2017)黔0324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彭科与雷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科,雷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4民初431号原告彭科,男,出生于1973年8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赵学碧,女,系原告母亲。被告雷建明,男,出生于1959年11月17日,汉族。住正安县。原告彭科诉被告雷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彭科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和解并另行约定还款时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彭科负担。审判员 袁定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余 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