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艾民诉王美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民,王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672号原告:艾民,住敦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德,敦化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岩,住敦化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艾民诉被告王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艾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艾民负担。审判员 邱歆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