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虎玲、刘利君等与高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玲,刘利君,高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579号原告:虎玲,女,回族,1983年11月7日生,住许昌县。原告:刘利君,女,汉族,1954年9月11日生,住许昌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河南天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展,男,汉族,1983年2月9日生,住许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隆,许昌市魏都区七里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虎铃、刘利君诉被告高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虎铃、刘利君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虎铃、刘利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铃、刘利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虎铃、刘利君负担。审判员 张荣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雨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