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2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周晓东、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东,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钱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939号申请执行人周晓东,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桐庐县。委托代理人张立新,浙XX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瑶琳路199号,组织机构代码552677351。法定代表人王光洪。被执行人钱忠,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周晓东与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钱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法定代表人王光洪、钱忠下落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桐庐县县城新区下轮商务区块2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向桐庐县国土资源局调查,该证系地块总证,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本院无法进行评估、拍卖;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30件,总标的约1.1亿元;被执行人钱忠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14件,总标的约830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3790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48400000元及自2014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其中被执行人钱忠仅承担在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的49%的股权质押担保责任)、案件受理费2838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58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周晓东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杭州榜煊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燕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