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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3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陈立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03民初3936号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华西路98号。法定代表人:李兆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迪、薛峰,江苏道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灌云县伊山镇胜利西路58-1号。负责人:由迪。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五缘湾商业街C区11号楼。法定代表人:林冬鹏,职务执行董事。被告:陈立飞,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淮公司)与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分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公司)、陈立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镇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崇迪、薛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港分公司、厦门公司、陈立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镇淮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交付XXX红军小学体育馆金属屋面工程、钢结构东西大、小山墙及马道图纸范围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及竣工结算资料;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6日,淮安市楚州实验小学与原告镇淮公司(现变更为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原告承建XXX红军小学体育馆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施工及水电安装;合同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叁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合同47补充条款中第4项约定竣工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提供所有资料必须满足工程备案要求。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分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XXX红军小学体育馆金属屋面工程由乙方承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第三条约定结算方式:综合单价以审计中心评审价为准,工程量及措施费以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合同第十条其他事宜:经甲、乙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以甲方与业主签订大合同为准。2014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分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XXX红军小学体育馆钢结构东西大、小山墙及马道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由乙方承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第十条其它事宜约定其他未尽事宜以甲方与业主签订大合同为准。2014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第一条工程工期约定:1、2014年3月25日完成全部屋面工程;2、2014年4月8日完成南、北立面幕墙工程;3、2014年4月15日完成全部工程量(以上节点局部收口、收边除外);4、2014年4月30日必须具备初验条件(含大山墙、小山墙)。被告连云港分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对金属屋面工程和钢结构东西大、小山墙及马道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进行组织施工并由陈立飞实际施工。但因被告连云港分公司专业承包的项目进度滞后,且部分结构未按图纸施工,严重影响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多次通知以上问题进行整改,但被告连云港分公司拒绝整改。原告认为,被告连云港分公司是专业分包项目的承包人,在其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工。在返工后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被告连云港分公司系被告厦门公司分支机构,被告厦门公司应对被告连云港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陈立飞的起诉。为此,特具此状诉至贵院,请求贵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庭审进行了审查。原告提交证据:1.2012年4月6日原告与淮安市楚州实验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1份,证明原告承建XXX红军小学体育馆项目,原告与楚州实验小学约定工程的承建范围、付款方式、工程质量、保修期及承包人提供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等。工程已经完工,已经实际使用,但是还没有履行工程竣工验收的手续。2.提供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书》,证明1:被告专业承建XXX红军小学金属屋面工程项目;证明2:其他的未尽事宜以镇淮公司与淮安市楚州实验小学签订大合同为主,该工程现在已经完工,但是存在过多的质量问题。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3.提供2014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的《协议书》1份及2014年3月17日《补充协议书》1份,证明1:被告专业承建的XXX红军小学体育馆钢结构东西大小山墙及马道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证明2:其他的未尽事宜以镇淮公司与淮安市楚州实验小学签订大合同为主,该工程现在已经完工,但是存在过多的质量问题。没有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该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了。补充协议中第一条第四项约定2014年4月30日必须具备初验条件(大山墙、小山墙)。4.提供2014年8月25日监理工程师备忘录,2014年12月26日监理工程师备忘录,2015年2月10日XXX红军小学体育馆工程现场查看记录1份,2015年4月30日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这些资料当中所记载的被告承建的工程存在诸多的质量问题。后来有部分整改,但是没有完全整改到位。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2012年4月6日,淮安市楚州实验小学与原告镇淮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原告承建XXX红军小学体育馆工程,工程内容为土建施工及水电安装;合同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提供叁套完整的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合同47补充条款中第4项约定竣工验收前,承包人需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承包人提供所有资料必须满足工程备案要求。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分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XXX红军小学体育馆金属屋面工程由连云港分公司承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第三条约定结算方式:综合单价以审计中心评审价为准,工程量及措施费以审计局的审计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合同第十条其他事宜:经镇淮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双方商定做出如下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以镇淮公司与淮安市楚州实验小学签订大合同为准。2014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分公司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XXX红军小学体育馆钢结构东西大、小山墙及马道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由连云港分公司承包;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合同第十条其它事宜约定其他未尽事宜以镇淮公司与淮安市楚州实验小学签订大合同为准。2014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连云港分公司签订《补充协议》一份,合同第一条工程工期约定:1、2014年3月25日完成全部屋面工程;2、2014年4月8日完成南、北立面幕墙工程;3、2014年4月15日完成全部工程量(以上节点局部收口、收边除外);4、2014年4月30日必须具备初验条件(含大山墙、小山墙)。被告连云港分公司于2014年1月2日对金属屋面工程和钢结构东西大、小山墙及马道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工程进行组织并由陈立飞实际施工。但因被告连云港分公司专业承包的项目进度滞后,且部分结构未按图纸施工,严重影响施工工程的质量和工期。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相关部门多次通知以上问题进行整改,但被告连云港分公司拒绝整改。原告认为,被告连云港分公司是专业分包项目的承包人,在其施工的工程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予以返工。在返工后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被告连云港分公司系被告厦门公司的分公司,被告厦门公司应对被告连云港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订的两份《协议书》及一份《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约定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相关义务。依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工程竣工后,向原告移交完整的工程竣工图和竣工结算及其他资料。但被告在工程竣工后,未能依约履行上述义务,构成违约。之后,在原告多次致函催告其办理有关工程竣工资料的情况下,被告依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此被告负有过错,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等责任。审理中,原告撤回对被告陈立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被告连云港分公司、厦门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其对诉讼权利处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镇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交付XXX红军小学体育馆金属屋面工程钢结构东西大、小山墙及马道图纸范围内工程的全部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和竣工结算资料。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80元,由被告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厦门开联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帐号:34×××54)审 判 长 李 岭人民陪审员 杨 辉人民陪审员 黄洪祥二O二O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朱俊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