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1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锋、沈亮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锋,沈亮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徐锋,男,197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沈亮亮,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本院在执行徐锋与沈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赣019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沈亮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返还借款29000元及利息49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1175元。被执行人沈亮亮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427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沈亮亮的存款及收入3553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侯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