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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2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关于常敏与孙学平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敏,孙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2048号原告:常敏,女,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籍贯黑龙江省肇州县。被告:孙学平,男,195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法,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敏与被告孙学平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王培盛人民陪审员  耿美花人民陪审员  傅秀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晓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