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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民申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西安润基数字医院网络有限公司与无锡海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西安润基数字医院网络有限公司,无锡海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民申15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西安润基数字医院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企业壹号公园***号。法定代表人:林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年福,男,该公司法律顾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海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新华路*号创新创意产业园*幢***室。法定代表人:刘福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屠蔚,女,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玉鸽,陕西吉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15号九锦台商业一区*层。法定代表人:马婷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陕西观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西安润基数字医院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海悦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悦公司)、原审第三人西安高科示范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字第394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西京代理审判员  成 芳代理审判员  任苗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史小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