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03执299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3执299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路122号,组织机构代码:84813843-7。法定代表人:王剑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丽,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住黄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丽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2016)浙1003民初0319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依法查封并拍卖了被执行人陈丽所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南苑社区嘉丽阳光广场7幢4区2034、2035号的房地产,优先偿付诉讼费6128.5元,执行费1074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债权548781.5元。被执行人陈丽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申报了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陈丽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亦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丽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1003执29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 森代理审判员  鲍罗亭代理审判员  林 威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陈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