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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宁玉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宁玉军,张吉英,刘连营,刘国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被执行人:宁玉军被执行人:张吉英被执行人:刘连营被执行人:刘国营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鱼台县支行与宁玉军、张吉英、刘连营、刘国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四月六日书记员  马培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