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胡亚名与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亚名,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405号原告:胡亚名,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住南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恒进,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赋,江苏瑞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港闸区永兴佳园83幢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13837366XP。法定代表人:严术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伟,江苏高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亚名与被告南通茂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胡亚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亚名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亚名撤诉。案件受理费55502元,减半收取计27751元,由胡亚名负担。审判员 张亚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许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