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最高法行申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钟伟、宋宝燕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钟伟,宋宝燕,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9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伟。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宋宝燕。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狮子林大街284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强,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申请人钟伟、宋宝燕因诉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河北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行终53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振宇、代理审判员胡文利、代理审判员李纬华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钟伟、宋宝燕于2015年10月5日向河北区政府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申请事项为:1.依法查处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擅自暴力强拆钟伟、宋宝燕住所的违法和违纪行为,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2.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钟伟、宋宝燕。河北区政府收到钟伟、宋宝燕的申请后,于2015年10月23日作出《办理行政执法投诉通知书》,一并将钟伟、宋宝燕的申请书转天津市河北区房地产管理局,河北区政府于同日作出《关于的答复》邮寄送达钟伟、宋宝燕。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行为的监督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该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种职权系基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层级监督关系而形成,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钟伟、宋宝燕要求河北区政府查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违法行为的申请,不属于其主张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等规定的情形。河北区政府是否依据前述规定处理钟伟、宋宝燕的申请,不属于司法监督范畴。钟伟、宋宝燕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钟伟、宋宝燕的起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该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因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不是房屋征收部门,故天津市河北区政府并无“查处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擅自暴力强拆钟伟、宋宝燕住所的违法和违纪行为,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的法定职权,并且查处违纪行为和追究刑事责任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钟伟、宋宝燕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钟伟、宋宝燕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钟伟、宋宝燕的上诉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钟伟、宋宝燕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以及再审被申请人任命的行政工作人员对再审申请人居住的房屋进行了非法强拆。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再审被申请人具有再审申请人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据此请求,撤销原审行政裁定。本院认为,向被告提出过申请是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条件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随便向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提出任何一项请求,只要行政机关予以拒绝就可以提起请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义务之诉。一般来讲,需向一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管辖权是行政机关活动的基础和范围,行政机关应当在执行法定任务的同时遵守管辖权的界限。这种管辖权既包括该行政机关是否主管申请人所申请的专业事务,也包括同一专业事务中不同地域、不同级别的行政机关之间对于管辖权的具体分工。向一个无管辖权的行政机关随意提出一个申请,即使该行政机关予以拒绝,也不会使申请人当然地获取了诉权。本案中,再审申请人钟伟、宋宝燕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张再审被申请人河北区政府具有案涉法定职责,但该条是有关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职责的规定,再审申请人要求再审被申请人查处的对象是天津市内环建设开发公司,显然不属于行政机关,故不能依据该条规定来认定再审被申请人具有案涉法定职责。综上,原一、二审法院分别裁定驳回其起诉和上诉,并无不当。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钟伟、宋宝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宇代理审判员  胡文利代理审判员  李纬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孔冰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