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匡仕法与龙口市煜豪商贸有限公司、肖彤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匡仕法,龙口市煜豪商贸有限公司,肖彤,于蕾,傅兆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413号原告:匡仕法,男,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龙口市煜豪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蕾,任经理。被告:肖彤,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于蕾,女,城镇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傅兆勇,男,住山东省龙口市。本院受理原告匡仕法与被告龙口市煜豪商贸有限公司、肖彤、于蕾、傅兆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匡仕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龙口市煜豪商贸有限公司、肖彤、于蕾、傅兆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匡仕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匡仕法撤回对被告龙口市煜豪商贸有限公司、肖彤、于蕾、傅兆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匡仕法承担。审判员 王晓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