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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绍金与付增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绍金,付增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003号原告:姚绍金,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付增祥,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姚绍金诉付增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绍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绍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