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4民初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姚绍金与付增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绍金,付增祥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4民初1003号原告:姚绍金,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告:付增祥,男,195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本院在审理姚绍金诉付增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姚绍金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绍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