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22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沈启飞、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启飞,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沈启飞,男,汉族,1976年9月5日出生,安徽省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崔玉宝,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2民终19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85733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正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芮道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