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卫国、刘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卫国,刘杰,徐守环,肖苏美,赵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398号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800MA3C88A61C,住所地:鱼台县湖凌二路西北环首路南;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告:徐卫国,男,197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刘杰,女,196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徐守环,男,1961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肖苏美,女,196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告:赵艳,女,196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卫国、刘杰、徐守环、肖苏美、赵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定于2017年4月6日上午十时开庭审理。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3元,由原告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广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黎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