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道林,陈玉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602号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韦道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欣,安徽人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陈道林,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申请人:陈玉琴,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陈道林、陈玉琴、安庆市恒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陈道林、陈玉琴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道林、陈玉琴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戴 明审 判 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孝凤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