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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1民初5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张桂芹与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芹,李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505号(2017)吉0581民初505号之三原告:张桂芹,女,1966年3月28日出生,住梅河口市。被告:李欣,男,36岁,住梅河口市。原告张桂芹诉被告李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张桂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已减半),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张桂芹负担。审判员  陈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