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执恢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明与被执行人王军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明,王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4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明,男,汉族。被执行人王军锋,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明与被执行人王军锋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的(2007)澄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写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澄城县人民法院(2007)澄刑初字第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刘长生审判员 王 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