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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财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颜丙团与娄丰产、东海县康源石英沙厂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颜丙团,娄丰产,东海县康源石英沙厂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财保43号申请人颜丙团,男,195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申请人娄丰产,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申请人东海县康源石英沙厂,住东海县温泉镇朱沟村。负责人娄文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苏G×××××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的苏G×××××号中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9年4月5日止,扣押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买卖、过户、抵押、毁损等。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起诉时应一并提交本裁定书),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玲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