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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占峰、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占峰,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财保18号申请人:李占峰,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崔东东,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宣城市郎溪县新发镇。法定代表人:鲁剑锋,总经理。申请人李占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登记被申请人名下60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李占峰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并以此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占峰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双方因合同产生纠纷,被申请人书面承诺在2016年12月5日前一次性赔付申请人李占峰600万元,但至今未赔付。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且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郎溪县鑫发铜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账户(账号13×××85)、安徽郎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账号20000222705810300000026、账号20×××34)、徽商银行账户(账号26×××29)存款600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李占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章红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