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民督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小娟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小娟,张绍琴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黔0326民督12号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务川自治县都濡街道民族街。组织机构代码21491099-0。法定代表人:朱克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晖,该联社合规风险部职员。被申请人:文小娟,女,1974年9月29日出生,仡佬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张绍琴,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申请人依被申请人的申请,双方于2012年7月9日签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逾期后利率为借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申请人依约于同日向被申请人提供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7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止,贷款月利率为9.067‰。贷款到期后,于2015年7月8日展期到2016年7月7日,展期后贷款月利率为11.7‰,该贷款利息支付至2015年9月16日。后申请人分别于2015年9月21日、2016年11月19日、2017年1月30日、2017年2月17日从文小娟存款账户扣回贷款本息合计19031.47元,现贷款本金余额为49187.42元。申请人并提供了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展期协议书、借款延期凭证等证据。请求人民法院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贷款本金49187.42元及利息(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7月7日利率执行11.7‰、2016年7月8日至贷款付清之日利率执行18.9‰)。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文小娟、张绍琴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187.42元及利息(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7月7日月利率执行11.7‰、2016年7月8日至贷款付清之日月利率执行18.9‰)。申请费343元,由被申请人文小娟、张绍琴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赤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