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董倩倩与付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倩倩,付宁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478号原告:董倩倩,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付宁宁,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原告董倩倩与被告付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倩倩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董倩倩负担。审判员 刘亚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和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