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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7民初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董倩倩与付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倩倩,付宁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7民初478号原告:董倩倩,女,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唐县。被告:付宁宁,女,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清苑县。原告董倩倩与被告付宁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倩倩撤诉。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董倩倩负担。审判员  刘亚朝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和 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