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4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鲁茂孝与鲁茂忠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茂孝,鲁茂忠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567号原告:鲁茂孝,男,195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飞飞,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丽,山东雅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鲁茂忠,男,194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文彩,青岛黄岛泊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鲁茂孝诉被告鲁茂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鲁茂孝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鲁茂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原告鲁茂孝负担。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孟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