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房公林、耿玉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公林,耿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1075号申请执行人房公林,男,1963年8月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被执行人耿玉军,男,1965年10月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执行的房公林诉耿玉军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1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