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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5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福宾与张树林、郭子荣、宋凤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宾,张树林,郭子荣,宋凤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618号申请执行人:李福宾。被告:张树林,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下坑子组。被告:郭子荣,女,195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经棚镇红星村下坑子组。被告:宋凤文,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城镇居民,住所地克什克腾旗浩来呼热苏木居委会4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福宾与张树林、郭子荣、宋凤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李福宾申请撤回对张树林、郭子荣、宋凤文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美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