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8民初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杨某、安某1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吴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杨某,安某1,安某,安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吴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8民初433号原告赵某,女,1964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吴桥县。被告杨某,女,1941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安某1,女,1987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安冲,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吴桥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某,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吴桥县。被告安某2,女,1994年5月6日生,汉族,住吴桥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安冲,男,1989年9月15日生,汉族,住吴桥县委托权限:特别授权案由:法定继承纠纷经查:安华然于2015年11月9日去世,原告赵某是安华然的妻子,被告杨某是安华然的母亲,安华然的父亲已经去世,原告与安华然婚后共生育了安某1、安冲、安某2三个子女。安华然生前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留有存款2949元(卡号为62×××46),原告作为被继承人安华然的妻子,现生活困难,故起诉要求自己一人继承安华然的上述存款及利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本案被继承人安华然生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吴桥县支行借记卡(账号为62×××46)存款2949元及相应利息均归原告赵某所有。被告杨某、安某1、安冲、安某2均自愿放弃对被继承人安华然该笔银行存款的继承权。其他概无纠葛。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玉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田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