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吕振国与杨世强、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振国,杨世强,李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1303号原告:吕振国,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杨世强,男,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被告:李兵,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原告吕振国与被告杨世强、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吕振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吕振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方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