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永、华蓥市嘉泰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刘永,华蓥市嘉泰城市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463号原告: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双河街道。法定代表人:袁达强,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建伟,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兵,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永,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华蓥市嘉泰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蓥光路。法定代表人:李霞,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永、华蓥市嘉泰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元,由原告华蓥市天天平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洪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