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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4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石倩与张成虎管辖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倩,张成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4617号原告:石倩,女,汉族,1987年3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张成虎,男,汉族,1959年12月24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现住西安市未央区。本院受理原告石倩诉被告张成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被告张成虎的住所地在西安市××寨村,但其经常居住地在西安市未央区三桥西围墙村。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由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梦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曹雪荣打印:相丽华校对:胡盼阳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