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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4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与王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王均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4255号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江北社区暨北路1号。负责人:汤方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斯海宏,诸暨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均明,男,197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与被告王均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诸暨市滨XX都业主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丹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王一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