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朱颖与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徐明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颖,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徐明明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311民初937号原告:朱颖,女,1984年8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软件与外包产业园水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徐凤树,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徐明明,男,1979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原告朱颖与被告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徐明明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徐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给付原告14850元,被告徐明明承担连带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徐明明给付工资款148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2015年4月1日立据欠原告工资14850元,并由被告徐明明担保。后原告向两被告索要未果成诉。被告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被告徐明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朱颖为被告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工作,被告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朱颖工资,2015年4月1日被告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在被告徐明明的担保下向原告出具14850元欠条一张,原告索要该款未果,于2016年7月14日以宿迁市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和徐明明为被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作出(2016)苏131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书。另查明,因发现(2016)苏131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有误,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以(2016)苏1311民监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在再审过程中,原审原告朱颖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2017年2月14日本院作出(2017)苏1311民再11号民事裁定书:一、准许原审原告朱颖撤回起诉;二、撤销本院作出的(2016)苏1311民初3985号民事判决。后原告朱颖以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徐明明为被告又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颖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朱颖与被告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之间的债务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同时,合法的担保关系受法律保护,担保人应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中,原告朱颖与被告徐明明之间的担保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徐明明为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担保14850元工资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视为被告徐明明对欠款人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明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追偿。原告朱颖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明俊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被告徐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朱颖担保款14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6元,由被告徐明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殷献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吴建欣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申请执行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第页/共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