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民终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高廷柱、高秀兵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廷柱,高秀兵,徐立侠,高秀荣,高秀亮,高秀群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民终8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廷柱,男,192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秀兵,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立侠,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秀荣,女,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秀亮,男,197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以上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文,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秀群,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高廷柱、高秀兵、徐立侠、高秀荣、高秀亮因与被上诉人高秀群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6)皖0311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6)皖0311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廷柱、高秀兵、徐立侠、高秀荣、高秀亮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许家才审 判 员 耿 杰代理审判员 胡松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法官 助理 李小芹书 记 员 王亭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