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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504民初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彭德俊、宋歌、台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华有、王全刚、王全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之一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俊,宋歌,台锐,王华有,王全刚,王全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04民初361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彭德俊原告(反诉被告):宋歌原告(反诉被告):台锐被告(反诉原告):王华有(又名王华友)被告(反诉原告):王全刚被告(反诉原告):王全成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彭德俊、宋歌、台锐与被告(反诉原告)王华有、王全刚、王全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反诉原告)王华有、王全刚、王全成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原告(反诉被告)彭德俊、宋歌、台锐在工行、农商行等银行的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反诉原告)王华有、王全刚、王全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反诉被告)台锐在中国工商银行叶集支行账户6222081314000067992上的存款89744.19元;二、冻结原告(反诉被告)彭德俊在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强支行账户6229538106400328402上的存款60997.31元;三、冻结原告(反诉被告)宋歌在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29538106400452053上的存款50247.1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 国 忠审 判 员 姚 维 连人民陪审员 李 善 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 员代 国婷(代)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