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兰香、刘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兰香,刘丽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701号申请人:王兰香,女,蒙古族,1956年3月28日出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被申请人:刘丽,女,蒙古族,1967年1月13日出生,住开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兰香诉被告刘丽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王兆芳(身份证号)名下的(开户行:开封市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账户:17×××57)72877元银行存款采取冻结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兆芳(身份证号)名下的(开封市工商银行东大街支行账户:17×××57)72877元的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苌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