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2执恢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青山、钱言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青山,钱言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叶集试验区。被执行人:李青山,男,1976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钱言进,男,1975年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青山、钱言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民二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青山、钱言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青山、钱言进的银行存款21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郑斌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