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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2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滨海县正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瑞松、朱荣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海县正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瑞松,朱荣梅,蒋玉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2205号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正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瑞松。被执行人朱荣梅。被执行人蒋玉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滨海县正海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瑞松、朱荣梅、蒋玉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王瑞松、朱荣梅、蒋玉保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王瑞松名下的位于滨海县工业支路北侧友好嘉园XX室房屋、景湖理想城XX-XXX房屋、八滩镇沿河路西侧阳光金城瑞荣大酒店XXX、XXX、XXX-XXX室房屋正在另案评估拍卖,且被执行人王瑞松有在建工程款未收取,申请执行人同意核算工程款后与标的款予以冲抵,因房屋处置和工程款核算周期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广斌代理审判员  朱海俊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