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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方向与沈校康、黄红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向,沈校康,黄红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2302号原告:方向,女,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中杰,男,198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上城区,系原告之夫。被告:沈校康,男,196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黄红萍,住杭州市萧山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号发展广场*幢**楼***楼。主要负责人:方向红。原告方向与被告沈校康、黄红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方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向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俞琳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樊 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