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韩桂芹与张忠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桂芹,张忠国,王文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1463号原告韩桂芹,女,194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代理人:田兴敏,系长春市二道区远达法律服务所。被告张忠国,男,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被告王文发,男,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桂芹诉被告张忠国、王文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桂芹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桂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玉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