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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1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刘开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开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1执38号被执行人:刘开锋,绰号眼镜,男,1978年1月8日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本院在执行刘开锋罚金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未发现有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未发现有车辆登记;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未发现有房产登记。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开锋于2015年12月15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27年7月20日止)。;2016年8月19日,因犯诈骗罪,被新沂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2028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0元。被执行人现在江苏省彭城监狱服刑。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2016)苏0381刑初354号刑事判���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暂无法实际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茂峰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炜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