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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蒋振华与王庆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华,王庆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896号原告:蒋振华,女,汉族,1992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华、张灵利(实习),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庆伟,男,汉族,1998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铁岗水库路***号桃花源科技创新园*栋*******室。法定代表人:龚志洁,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号院*号楼。法定代表人吴焰,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蒋振华于被告王庆伟、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保险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为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第三者商业险的保险人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支公司均为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而分支机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蒋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蒋振华。审判员  董恒体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琳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