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6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陈妍、吴煜、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陈妍,吴煜,邓林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127号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10楼2号。法定代表人何良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碧霞,女,198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x,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爽,女,199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系公司员工。被告:陈妍,女,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x。被告:吴煜,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被告:邓林,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x。本院在审理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陈妍、吴煜、邓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妍、吴煜、邓林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维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秀友的起诉。案件受理减半收取276元,由原告美兴小额贷款(四川)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员 税勇人民陪审员 许莎人民陪审员 陈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高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