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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莱州市盛大强力螺栓厂、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州市盛大强力螺栓厂,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87—1号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盛大强力螺栓厂,住所地:莱州市城港路小原高家村。法定代表人:姜淑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经济开发区横二路北。法定代表人:王舜昌,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州市盛大强力螺栓厂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4247.3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执行员 李文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