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奎花与王松松、荆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奎花,王松松,荆雷,孙庭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894号原告:张奎花,女,1950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云武,山东睿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松松,男,1989年1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荆雷,女,汉族,住平度市。被告:孙庭军,男,1979年6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张奎花与被告王松松、荆雷、孙庭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7日诉来本院,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给三被告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住址,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奎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3元,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奎堂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晓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