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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某1与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赤峰新城热电项目部,张某2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175号原告:张某1,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泓口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某,董事长。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高新区沣惠南路唐沣国际广场*座**层。负责人:孙朝兴,项目经理。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赤峰新城热电项目部。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穆家营子村山上新城热电厂。负责人:张某2,职务不详。被告:张某2,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现��赤峰市。原告张某1与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赤峰新城热电项目部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4年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4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婷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夏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