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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东旭与四平市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旭,四平市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680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旭,男,现住四平市。被执行人四平市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幼西,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李东旭与四平市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案。关于本案执行标的为48585元,经过财产调查,四平市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没有存款、房产、车辆及证券投资,本院已将四平市不夜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关于交付房屋部分执行内容,因该房屋包含在案外人(韩效)与被执行人争议中,故暂时不能交付。申请执行人李东旭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303民初9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文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