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122财保00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邸宏海、管志强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邸宏海,管志强,朱艳丽,李浩峰,董建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财保00084号申请人:邸宏海。被申请人:管志强。被申请人:朱艳丽。被申请人:李浩峰。被申请人:董建伟。申请人邸宏海于2017年4月5日因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管志强、朱艳丽、李浩峰、董建伟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元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邸宏海以其名下桑塔纳牌小型轿车(车号:甘JQ20**)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邸宏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管志强、朱艳丽、李浩峰、董建伟名下的银行存款65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邸宏海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蔺志臻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