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保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西安松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唐圣居雕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松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陕西唐圣居雕刻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保46号申请人西安松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陕西唐圣居雕刻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松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陕西唐圣居雕刻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西安松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唐圣居雕刻有限公司3253934.62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作出了(2017)陕0103民初302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唐圣居雕刻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冻结期限为壹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