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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民申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蔡荻、欧阳龙飞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蔡荻,欧阳龙飞,武汉市江汉区黛儿形象设计会馆,王春芝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民申55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蔡荻,女,汉族,1984年10月25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青霞,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欧阳龙飞,男,汉族,1987年9月3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汉市江汉区黛儿形象设计会馆。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菱角湖万达广场室外步行街******号。经营者:曾菁,女,汉族,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春芝,女,汉族,1961年6月10日出生,���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再审申请人蔡荻因与被申请人欧阳龙飞、武汉市江汉区黛儿形象设计会馆(以下简称黛儿会馆)、王春芝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4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蔡荻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对本案进行再审。1.再审申请人是否系安全带,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无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也无因果关系,不应自行承担事故的部分赔偿责任。2.被申请人欧阳龙飞与黛儿会馆属帮工关系,应由黛儿会馆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黛儿会馆系本次出游活动的组织者,参与人员均为其员工及化妆师,出游的时间、地点由其确定,且出行车辆也由其安排、提供。再审申请人所乘车辆系黛儿会馆从王春芝处借取,安排欧阳龙飞驾驶,欧阳龙飞实际系为黛儿会所的出游活动无偿提供驾驶服务,故欧阳龙飞与黛儿会所间构成帮工关系,黛儿会所应对蔡荻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再审改判。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庭审中证人董某陈述蔡荻未系安全带,蔡荻对此予以认可。蔡荻未系安全带的行为属于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蔡荻是无偿乘坐车辆,是好意施惠行为的受益者,原审法院酌情让其自行承担25%的责任并无不当。蔡荻认为未系安全带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不应自行承担事故的部分赔偿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均为出游活动的自愿参加人,处于平等地位,活动车辆虽由黛儿会馆经营者曾菁提供,但欧阳龙飞驾驶车辆为自愿行为,驾驶车辆并非曾菁的约定义务,曾菁也并未从欧阳龙飞的驾���车辆行为中获取特定的利益,而是同车人员包括欧阳龙飞共同享有的利益,故欧阳龙飞与黛儿会馆之间不构成帮工人与被帮工人的法律关系。蔡荻认为欧阳龙飞与黛儿会馆为帮工关系,应由被帮工人黛儿会馆承担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蔡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蔡荻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叶静审判员  陈继良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镇 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