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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129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姚燕平、杨友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燕平,杨友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448号申请人姚燕平,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杨友枝,男,1959年9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姚燕平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万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杨友枝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杨友枝立即偿还货款69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友枝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长期隐匿在外,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将被执行人杨友枝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694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万民一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亲孟审判员  王贵华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方文谦 来源: